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会议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是1980年5月经
贵州省政府同意成立的最早的全省性经济类型的社会团体,前身是
贵州省企业管理协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2年3月,前身是贵州省厂长(经理)工作研究会。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对外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是经贵州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我省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联合组织;是由企业和有关经济、科研、教育、新闻工作者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所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团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合署简称为:贵州省企联。地址位于
贵阳市中华北181号。
贵州省企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感情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全省企业及社会各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及知名度,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贵州省企联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贵州省企联的业务开展规划和行业自律条规,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2、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之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3、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国家机关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省政策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4、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其基本要求;协调沟通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
5、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难点、热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 ,及时推广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6、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国(境) 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技术进步、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学术研究、考察和交流活动。
7、根据加入WTO、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形势和政府的授权,代表贵州家(企业经营者)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和交流活动;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共同组成“贵州省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协商、仲裁我省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中各利益方关系,以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我省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搞好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组织参与全国企业家活动日
二、宣传、表彰贵州省优秀创业企业家、贵州省优秀企业。
三、贵州企业高峰论坛
四、贵州强企排序
五、全省企业管理创新大会
六、审定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推荐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七、代表企业(雇主)组织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介并表彰劳动保障诚信企业
八、省人事厅牵头联合会具体组织全省一年一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
九、省人事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联合会组织实施全省管理邻域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一、优先、优惠参与重要活动及有关国际国内交流
联合会每年举办全省性、省际或国际重要交流;联合会各部门举办的专业性活动,联合会组织的出国考察、涉外培训、商贸洽谈、理论研修、省际会议、创新活动,对会员单位实行优惠。
二、研究、培训、咨询等专业活动
联合会的研究成果和智力服务对会员单位优先;培训、咨询服务对会员单位优惠。
三、文件资料、刊物、网站及信息服务
为交纳会费的企业赠送《贵州企业知音》(双月刊),重要信息通报《贵州企业网站》,培训资料;免费提供各种文件及其有关企业的资料。为会员单位优惠提供网站服务,编写或出版有关企业和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书籍及画册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评介、宣传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推展会员企业的优秀文化建设,著名商标和品牌产品、品牌服务。
五、为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提供政策法律服务,为企业和企业家(雇主)提供维护合法权益服务
六、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贵州省企业联合会(Cuizhou Provincial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EC)
贵州省企业家协会(Guizhou Provincial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EDA)是经贵州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合署中文简称贵州省企联。
第二条 贵州省企联是由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教育、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贵州省企联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及社会各界,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 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企业家而努力。
第四条 贵州省企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技术中国企联和贵州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贵州省企联会址设在
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贵州省企联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一、制定贵州省企联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行业自律条规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国家机关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省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其要求,协调本会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家队伍的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组织企业和讴歌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国(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研究、考察、交流。
七、代表贵州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交流活动;参加与省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活动。
八、增强并改进培训、咨询、信息、法律等项服务功能,努力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出版本会刊物。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加强与本会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团体(单位)会员:
一、在贵州省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二、省、地(州、市)、县(市、特区)的企业团体、行业性的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热心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三、非团体(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 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和参考资料;
四、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违法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设立名名誉会员。对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对在企业管理科学研究中有影响的国(境)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对本会建设和合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由理事会通过授予。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贵州省企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选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为主持。
全省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推选会长、副会长,推选或聘任秘书长;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并批准理事推选办法,推选理事会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交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会长可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执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五、审议处理有关方案;
六、听取并审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七、根据会长提名,确定或调理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八、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长选;凡由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或其他情况变动,则应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七、八、九项职权,并提请理事会确认。
五、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调整贵州企联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方案;
六、审议增免会员方案;
第五、六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先行后报。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企联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处理本会重大问题和本会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本会组织重要调理事项,秘书长提交批准的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按期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长召集的会议,可委派所在单位的代表出席,并有议事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七条第二款所列团体(单位)会员,是地方或行业服务于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社团组织,均应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分别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开展工作,当其成为贵州省企联会员时,在业务上接受贵州省企联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受委托项目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事业及法人的资产。第二十八条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企联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拟定,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某条款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并以书面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三分之二的同意方得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在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企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贵州省企联终止协议需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企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贵州省企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贵州省企联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